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發布了,老王梳理了下主要內容,歸納為四個三:
一、三個簡化和優化
1、簡化出口退稅備案變更
對于需要變更的內容,直接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變更即可
2、簡化優化了外貿和生產企業退(免)稅申報表及進料加工核銷應調不免抵扣稅額何時轉出
3、優化了特殊業務退稅申報時填寫的業務類型代碼
如:取消了跨境人民幣報關業務需勾選KJ;免抵退稅申報業務紅字沖減代碼優化為HZCJ和HZCJ-TY等等。
二、三個取消
1、取消了辦理退(免)稅備案需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和《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備案回執)資料
2、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實質上取消退(免)稅申報期限,取消因信息不齊的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備案申報、因憑證不齊的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
三、為三個特殊操作給予了政策支撐
1、撤回申報
已申報且稅務機關還未核準的的出口退稅申報數據,企業可以撤回,修改后重新申報(因自愿放棄撤回的不得重新申報)
2、外貿企業調整申報(沖減)
外貿企業免退稅申報,因申報數據錯誤的,通過調整申報進行沖減并重新申報。
原政策中,對于外貿企業已申報數據,只有未按規定做備案單證、未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外匯且不符合不能收匯未申報不能收匯的,需要做沖減
3、證明作廢
出口企業申請各類證明后,若證明有誤或不再使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作廢,這個證明作廢只有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2.0中有此規定,但規范僅是針對稅務機關內部的不對外,因此這個證明作廢并沒有政策支撐。本次15號公告對此提供了政策依據
四、三個明確
1、把原來的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名稱修改為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同時明確了改單和撤單可以開具該證明。
原24號公告中只是規定對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才能開具退運證明,但實務中出口企業發生改單或撤單時,海關也要求提供該證明,造成有一些出口企業無法取得該證明。本次15號公告做了明確。
開具證明時注意:
出口貨物改單時開退運證明切記這個問題
出口企業申請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千萬注意這個問題!
2、明確納稅信用等級M級劃入退稅管理類別三類
原46號公告中對于退稅管理類別為三類的,規定的是納稅信用等級為C或沒納稅等級的,但后來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未滿一個納稅評價年度的新辦企業和評價年度內無經營業務收入的企業評定為M級。尤其是一些老企業但某年無業務收入的,納稅信用評定為M級了,這類企業在出口退稅分類管理評定時其他條件符合二類,究竟是評定為三類還是二類?本次15號公告明確為三類。
3、明確退稅分類生效時間
年度退稅分類評價在完成的次月1日生效;動態調整和復評在完成的次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