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過后,代理記賬的老客戶方總來公司拜訪。像平時一樣,方總來到公司后徑直走進小盈的辦公室,手里還拿著個禮品袋。小盈打開禮品袋一看,里面裝著的是印有月餅和滿月圖案的整套辦公用品。
閑聊過程中,方總聊到了今年實現辦公用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適用于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公司全年業務招待費為280萬元,業務宣傳費為200萬元,招待費的壓力很大。小盈聽完后建議,以后逢年過節送給客戶的禮品可以由普通消費品變成公司產品的樣品,并在包裝上還可以印上公司的logo。這樣的話,禮品的成本就可以列支為宣傳推廣費用。
【分析】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通過廣告公司宣傳(發布、播映、宣傳、展示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企業在業務招待費中列支送給客戶的禮品,如果在禮品印上企業標識,作為本企業形象、產品的宣傳品,從而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通過提高稅前扣除額度,達到節省成本的目的。
【對比】
籌劃前,在所有禮品全部記入業務招待費時,當年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15萬元。
在3000x5%=15(萬元)與280x60%=168(萬元)中取低值,無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280-15=265(萬元)。
籌劃后,如果從業務招待費調整100萬元到業務宣傳費(假定符合業務宣傳費要求),調整后的業務宣傳費=200+100=300(萬元),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3000x15%=450(萬元),可全額扣除。
調整后的業務招待費=280-100=180(萬元),當年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仍為15萬元[取3000x5%=15(萬元)與100x60%=60(萬元)中的低值],無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60-15=45(萬元)。
【結果】
調整后,在記賬報稅時比調整前可為企業降低成本55萬元[(265-45)x25%]。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