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這兩年疫情的原因,各個行業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些影響,瀟總的公司也不例外。為了增加現金流,瀟總計劃將一些無形資產、不動產和貨物轉讓給A公司。但是,這個轉讓的行為并不符合資產重組的定義。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瀟總特意咨詢了合作的財務代理公司。
經過詳細了解之后,小盈得到以下信息:瀟總的資產轉讓中,使用于13%的增值稅稅率的銷售額約為2000萬元,適用于9%的增值稅稅率的銷售額為3000萬元。
【籌劃前分析】
瀟總的公司應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000×13%+3000×9%=530(萬元)。
【具體分析】
小盈建議瀟總將這些計劃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和貨物出資等設立一個全資的子公司甲公司,然后將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A公司,股權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籌劃后結果】
經過稅務籌劃,在進行記賬報稅時,瀟總可以減輕增值稅負擔530萬元。未來A公司不想保留甲公司,還可以通過資產重組的方式與甲公司合并,這個時候發生的資產轉讓也不需要征收增值稅。
簡明法律依據:
1、《增值稅暫行條例》;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