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畫的公司總部甲公司準備在深圳設立一分支機構,原計劃設立全資子公司。預計乙公司從2021年度至2024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200萬元、-700萬元、1200萬元和2200萬元。所以準備請財務代理公司的小盈幫忙做個稅務籌劃。
【具體計算】
母子公司屬于獨立的納稅主體,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子公司的虧損只能由子公司用未來的利潤彌補,不能結轉至母公司彌補。乙公司2021年度至2023年度均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24年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200-700)x25%=375(萬元)。
【分析】
建議客戶設立分公司,總分公司在《企業所得稅法》上被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的虧損就是總公司的虧損,可以直接抵減總公司以及其他分公司當年度的利潤。
【具體計算】
與客戶選擇的方案相比,2021年度甲公司(含丙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1200x25%=300(萬元)
2022年度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700x25%=175(萬元)。
2023年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200x25%=300(萬元)。
2024年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200x25%=550(萬元)。
四年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300+550-300-175=375(萬元)。
本方案與客戶選擇的方案在納稅總額上是相同的,但是在進行記賬報稅時取得了貨幣的時間價值,減輕了甲公司前兩年的現金支出壓力。同時,最大限度避免了分支機構虧損的浪費。如果乙公司在2023年度和2024年度仍然巨額虧損,乙公司可能破產或者解散。此時,乙公司產生的幾千萬元虧損就浪費了。如果設置分公司,雖然分公司也可能產生幾千萬元的虧損,但這些虧損均能抵減甲公司的利潤,減輕了分公司虧損給甲公司帶來的損失。因此,在分支機構預計會產生虧損時,應選擇分公司的形式從事相應經營。
【簡明法律依據】
虧損結轉制度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