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喬是一名大三在校生,在校期間成績優異,并在大二時成功申請了兩項機器人方面的發明專利。在參加高新技術交流研討會上,喬喬的專利引起了黎總的注意,黎總想一次性買斷喬喬專利的使用權。但是喬喬認為自己的發明專利還有很好的發展前景,所以不想被一下子買斷,但是可以以技術轉讓的方式進行合作。
黎總心里有點沒譜,所以特意上門拜訪了小盈的財務代理公司,希望小盈能以專業的角度出發,為其出謀劃策。
【分析】
小盈建議簽訂合同前請電子行業專家對喬喬專利的市場前景和專利轉讓價值進行專業評估,根據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按其實現利潤多少進行分成。簽訂時不要確定計稅金額,因為稅法規定,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照實際的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對比】
籌劃前,假設專利轉讓價款為6000萬元,明確轉讓價款應繳納印花18萬元。
具體計算:應繳納印花=6000x0.3%=18(萬元)。
籌劃后,不明確轉讓價款應繳印花5元。在記賬報稅時可以延后繳納近18萬元。
【結果】
按現行印花稅稅率,技術轉讓合同按0.3%稅率,與現行定額貼花5元標準對比,就納稅時間而言,提高了資金使用的時間價值,有一定的籌劃空間。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四條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人,是按銷售收人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