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李四和王五合伙開了一家工藝品制作公司,股份分別占50%、30%、20%,客戶主要是歐洲代理商,以外貿為主。2021年受疫情影響,工藝品外貿銷售整體下滑,但因產品質量過硬,再加上原銷售渠道穩定,公司的業績穩中有升,2021年公司預計凈利潤將達到300萬元。
顧五家里出了點事,需要大概60萬元,扣除自己以前的積蓄還缺口30萬元。于是和張三、李四商量,想把公司今年預計的利潤150萬元進行分配,顧五可分30萬元。三人商量后同意分配,但財務告知預計分配利潤要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張三一算,這樣自己缺口6萬元,感覺稅負很重。想起來老同學小盈在代賬公司工作,隨即撥通電話問詢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分紅方式。小盈建議公司做好稅前籌劃,將收益分配形式變更為一次性年終獎方式。
【分析】
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息的稅率為20%,如果采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方式能將稅負控制在20%以下,就存在籌劃的空間。按分配的金額來看,顧五分配的金額為30萬元,月平均為25000元,稅負仍為20%。如果每月能降為12000元,則稅率降為10%,則存在很大的籌劃空間,于是小盈建議顧五少分配6,000元,即采用一次性年終獎294000元。
【對比】
籌劃前,原方法繳個人所得稅=294000x20%=58800(元)。
籌劃后,新方法繳個人所得稅=294000x10%-210=29190(元)。
【結果】
籌劃后,在進行記賬報稅時,可以節省成本29610元(58800-29190)。
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1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2.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3.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規定:
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人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