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總是小盈代賬公司的老客戶,這天小盈應錢總邀約來參觀企業為員工提供的培訓。小盈根據企業安排,來到公司的培訓會場,卻驚喜發現企業為了提高員工研發水平,特意從美國硅谷請來了萊恩博士。
一旁的錢總趕緊解釋道,萊恩博士是董事長在美國留學時的好朋友,來北京旅游順便幫公司做個培訓。課酬3000元,就是要公司幫他代開增值稅發票。小盈表示因為代墊代扣稅款是不能直接納入稅前抵扣的,因此在財務入賬時應按含稅列支。比如此次萊恩博士的課時費不是3000元,應當是含稅課時費用3649元。
【分析】
企業代墊代扣個人所得稅等稅款的實際負擔人是取得相應報酬的個人,企業只是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因此代墊代扣稅款不符合稅前扣除的稅金或附加。因此企業在知道授課費凈額前提下,倒算稅前講課費,然后按照“含稅”課時費(含課時費凈額和代墊代扣稅款)在稅前扣除。實際操作中,企業類似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個人租房的房租支出、私車公用的租車支出、稅后工資、薪金安排等成本費用支出等,都可以采用上述方法,倒算出含稅的支出,提前做出安排。這樣,所代墊代扣的稅費才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比】
籌劃前,按照不含稅課時費列支,3000元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具體計算:財務實際支出=3000+649=3649(元)但其中649元不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籌劃后,按照含個人所得稅課時費列支,3649元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具體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3000-800)÷(1-20% )=275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2750x20%=550(元)。
“含稅”課時費=3000+550=3550(元)。
應納增值稅=3000x3%=90(元)。
應納城建及教育費附加=90x(3%+7%)=9(元)。
代扣代繳的稅費=550+90+9=649(元)。
實際支付的含稅講課費為3649元,稅后講課費為3000元。
【結果】
籌劃后,在記賬報稅時可將企業代墊代扣的649元稅款納入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與資產成本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等,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