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柳總和顧總分別以自己的公司共同投資700萬元注冊了一家廣告公司,其中趙總公司的出資是300萬元,占比40%;王總公司出資490萬元,占比60%。歷經四年的努力,廣告公司運營較好,賬面未分配利潤1600萬元,除實收資本700萬元外,其他權益科目金額為零。2021年3月,因趙總和王總在公司今后發展戰略上分歧較大,王總提出用1000萬元的價格收購趙總的30%股權。現雙方就如何進行收購一事特意拜訪了小盈的代理記賬公司。小盈聽完他們的講述后,建議先將廣告公司的利潤進行分紅,分紅后再進行股權收購。
【分析】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這部分收入原本就是稅后收益。因此,廣告分紅對于柳總與顧總的公司而言,是不用考慮企業所得稅的。然而,直接并購,股權溢價部分就是股權轉讓所得,屬于應稅收入。
【對比】
籌劃前,柳總公司直接收購應交企業所得稅175萬元。具體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300)x25%=175(萬元)。
籌劃后,柳總公司先分紅再收購應交企業所得稅15萬元。
具體計算:分紅=1600x40%=640(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000-640-300)x25%=15(萬元)。
【結果】
是否先分紅,對顧總公司來講是沒有影響的,但是對于柳總公司來講,先分紅的640萬元是免稅的,先分紅后再收購,在記賬報稅時柳總公司可節省成本160萬元。
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