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盈說自己在經營中遇到一些記賬報稅方面的疑惑,想當面請教。她介紹到最近公司和一個信譽很好的客戶簽訂了100萬元(不含稅)的供貨合同,合同規定付款期限是30天,付款條件是3/20即20天內付款可以享受3%的現金折扣,并詢問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節省成本。前海天盈財務建議她采用商品折扣的方式即可節省成本。
【分析】
現金折扣是發生在企業銷售貨物以后,本身不屬于銷售行為,而是一種融資行為。因此,現金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企業應該按照全部銷售額計算和繳納增值稅。但是,從企業稅負角度考慮,商業折扣方式優于現金折扣。如果企業面對的是一個資金信用比較好的用戶,貨款收回的把握比較大,那么企業可以通過修改合同,將現金折扣改為商業折扣,并把銷售額和折扣額寫在同一張發票上。這樣,企業就可以獲得和商業折扣下同樣的財稅籌劃效益。
【對比】
籌劃前,按現金折扣應納銷項稅額16萬元。
具體計算:應納銷項稅額=100x16%=16(萬元)。
籌劃后,按商業折扣應納銷項稅額15.52萬元。主動壓低價格,將合同金額定為97萬元,同時在合同中約定,超過20天付款加收3萬元滯納金。
具體計算:應納銷項稅額=97x16%-15.52(萬元)
【結果】
通過處理,3萬元的折扣不用交稅了,直接節省成本4,800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