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8號,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一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
(一)生產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的生產能力與上一年度申報出口退(免)稅規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評定當年,下同)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的60%。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二)外貿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60%。
3.持續經營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等原因新設立企業的情況除外)。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進出口退稅額的30%。
3.上一年度申報從事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出口退稅額,大于該企業全部出口退稅額的80%。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
(二)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三)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四)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一)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
(二)上一年度發生過拒絕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后未滿2年。
(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九)存在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
四、一類、三類、四類出口企業以外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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